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龙湾区高质量发展企业服务券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12月17日
龙湾区高质量发展企业服务券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龙湾区高质量发展企业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应用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促进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服务券汇聚优质服务资源、精准对接企业服务需求的作用,加快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服务券是指向特定企业发放有价支付凭证,用于全额或按一定比例抵扣企业购买服务费用,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后凭获取的服务券与国库进行结算的财政资金使用方式。
第三条 服务券资金在国家、省、市、区级各类扶持企业发展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龙湾区高质量发展企业服务券工作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提出服务券发放计划,监督和管理服务券实施情况。
第二章 发放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发放对象限于龙湾区范围内,包括:
1.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且当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的企业,发放1万元服务券。
2.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创业之星企业发放5万元服务券。
3.列入高成长“培优计划”培育名录的工业企业,每年发放3万元服务券。
4.其它明确列入高质量发展企业服务券支持范围的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发放。
第三章 机构管理及项目征集
第六条 机构管理。服务项目面向温州市区登记注册的服务机构征集。被评选为温州市年度中小企业十佳服务机构及推荐服务机构的机构列为服务券服务项目提供单位。其他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所在服务机构,视申报情况进行不定期增补,经专家考评和区经信局确认后列入服务券服务项目提供单位。
第七条 服务券服务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所在服务机构的核心业务或特色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及标准清晰、团队稳定专业、定价明确合理,实施周期通常在6个月以内,以年度计费的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
2.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品质佳、服务目标明确、服务结果清晰,在同类服务项目中综合评价居前或属于市场紧缺服务。
3.所在服务机构同意用服务券抵扣服务费用,愿意遵守服务券结算的相关要求,愿意接受对服务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绩效的评估。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服务项目暂停服务券抵扣资格:
1.服务项目因服务条款不清、服务质量不佳、服务响应或交付不及时、强行推销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的。
2.服务项目主要负责人、支撑团队核心人员发生重大变更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
3.未经备案,擅自更改服务价格或服务内容的。
4.使用服务券抵扣发放之日前发生的交易的。
5.出现其他需要暂停抵扣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